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各单位: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重要作用,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发挥其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本地户 籍、人户分离或持有我州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在本地长期 居住及外来务工、就业、就学等期间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条件,应具备下列任一条件。
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已经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或城市脱困解困范围,但因病、因学、因残及其他困难,导致其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已落实全省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政策,该生第一学年不再救助,第二学年及以后就学仍有困难的,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4.边缘易致贫户、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5倍)以及纳入民政部门监测预警对象中因病、因学、因残等刚性支出较大或因失业等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5.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冬令春荒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受灾家庭。
6.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一般型急难救助和重大型急难救助。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 一般型急难救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根据困难程度及时给予“小金额救助”。
2. 重大型急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的家庭或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或领取补偿、赔偿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家庭成员突患重特大疾病一次性就医所需费用高、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以及一定时期内就医费用高、按支出型标准计算救助无法有效缓解困难的;
(3)遭遇意外伤害(触电、雷击、溺水、外伤、烧伤、烫伤、中毒等)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5)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细化完善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规定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三、救助程序标准
(一)申请受理
1. 依申请受理。临时救助应遵循户籍地、常住地或事发地就近、就便申请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和帮扶干部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 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救助服务热线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 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2)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 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事由充分、资金合规、乡镇同意、两个以上工作人员知情);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发生此类情况的,无需重复认定身份,可简化程序,灵活把握,给予必要的先行救助。
3. 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 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向县市民政部门报备;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市民政部门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各县市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不予受理其申请:
(1)未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2)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4)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5)医药费用与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种、医嘱或用药剂量说明不一致,或用于医疗美容、矫形、保健理疗的。
(三)救助标准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 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或实际共同生活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以月为单位,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按城乡低保进行救助。
2. 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可按照救助家庭属性确定类别,即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城市低保全额对象等为Ⅰ类,农村低保二、三、四类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对象为Ⅱ类,低收入家庭为Ⅲ类,其他家庭和个人为Ⅳ类,救助标准按对象类别递减确定;档次可按照困难造成的自负费用和困难程度从少到多划分为若干档,救助比例按照档次递减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细化和确定急难型分类分档标准。
四、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 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加强制度衔接
各县市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将社会救助资金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县市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街道)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县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报县级民政部门核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要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方便困难群众求助。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5月12日印发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