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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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gajl/2021-00003
 信息名称  舟曲县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公开指南
 公开日期  2021-05-08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公安局
 公开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户籍业务办理、方便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以下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公布如下:

一、分户立户

(一) 设定依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中“如果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的规定及甘肃省公安厅《户证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甘公治发[2001])70号)的精神,对家庭关系为主,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家庭户中因子女结婚单独生活、夫妻离异分居的、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结婚证、离婚证及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二)所需证明材料:1、村级证明同意分户;2、驻村干部、乡镇正职领导同时签字,加注“情况属实,同意分户”意见,并加盖印章;3、户口簿原件。

二、婚姻状况变更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所需证明材料:1、离婚证、结婚证原件;2、户口簿原件。

三、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或户口登记机关的准入迁入证明。

(二)所需证明材料:1、个人申请;2、结婚证或离婚证、村乡两级证明及其他相关迁户证明。

四、新生婴儿落户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和卫统发[1992]第2号文件。

(二)所需证明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民主项变更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二)所需证明材料:个人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学校证明、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村乡两级证明、结婚证、单位证明、调查笔录等。

六、死亡注销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所需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携带户口本向辖区派出所书面申请注销,或单位或村乡两级出具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户口本原件、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司法部的死亡鉴定书、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七、受理时间、地点、方式和咨询电话

(一)受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受理方式:上述六项业务不支持互联网办理,需在各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办理。

(三)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立节派出所:丁会峰 18219752172       憨班派出所:马韩代 15379413742

峰迭派出所:杨俊燕 17309415658       城关派出所:郭惠芳 13321243733

大川派出所:韩晟光 13893904626       果耶派出所:薛增强 18794034196

东山派出所:尚建杰 13519425100       插岗派出所:郭志学 17309415443

博峪派出所:陈俊忠 15352276891       曲告纳派出所:尚合义 1389398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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