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部署要求,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为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创造更加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减负清单。
1.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未经县级以上党委审批、未列入年度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的不得开展。如遇特殊情况,坚持“一事一报”原则,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除教育行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须商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程序报批,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3.市、县党委和政府对现有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省级层面清理精简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进行清理精简,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4.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开展各类校园创建活动。
5.各地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要求中小学教师在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工作视频等作为工作评价考核的依据和标准。
6.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教育引导广大教师立足教育教学岗位积极支持和参与教育扶贫工作,合理安排教育扶贫任务,不得给中小学教师安排脱离教育扶贫工作实际的驻村帮扶任务。
7.各地党委和政府统一安排的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艾、禁毒等重要专项工作,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
8.各地党委和政府统一安排开展的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平安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原则上不得给教师安排与教育教学职责无关的工作。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校入园指导教师开展相关工作。
9.乡镇、街道和社区面向社会群体开展的各类社区宣传、调查、统计等事务性工作,确需在学校开展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进校入园开展。
10.各地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可鼓励中小学教师利用工作之余积极参与,不得指令性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或给中小学校下达任务指标。
11.各地党委和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确需进校入园开展的教育宣传活动,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实施。其他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教育宣传活动,由教育行政部门整体规划,中小学课程已有类似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融入教学安排,不得重复安排。
12.各地党委和政府不得将庆典、招商、拆迁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随意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停课出人出场地参加年会晚会、体育赛事、文艺汇演等有关活动。
13.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面向中小学教师开展各类竞赛活动。
14.各地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要求中小学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类线上线下形式的社会性评比评选、问卷调查、点赞投票、答题测评、打卡签到等活动。
15.各地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要求中小学教师注册、关注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手机APP、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16.各地党委和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重复填报或多头报送数据材料。涉及教师的相关信息数据,主要依托“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采集与提取。其他部门不得随意要求中小学校报送数据材料,在工作中确有需要的相关数据材料应主要从教育行政部门获取。
17.未经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
18.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部署,各部门不得开展针对中小学教师的调研活动。
19.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未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各部门不得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经批准后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的,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一般不得在师资力量薄弱的中小学校抽调借用教师。抽调借用期满后,确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抽调借用时间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抽调借用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0.对于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不得要求中小学教师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