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规定的,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二)取消《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第七条规定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合理便利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扫描件)。
(三)取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改为内部核查。
(四)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延期报到时提交的延误事由证明,改为延误说明。
(五)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转专业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七)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向留学目的地使领馆提交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改为网上留存电子证照。
(八)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申请提前回国时向使领馆提交的相关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九)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学康复后申请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时提交的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十一)取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十二)取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除上述两类证明事项,经地方、基层反映,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以下7项证明事项,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