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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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1207-171552-822
 信息名称  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日期  2018-08-02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甘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 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 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本州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负责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活动的见证监督,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交易中心的正常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经州“管委会”审定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九条 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来源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安全、依法应当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州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招标、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出让、转让项目;
  (四)全州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集中采购项目;
  (五)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项目;
  (六)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十条 国家规定应当进入地方交易市场的铁路、交通、水利等项目,均纳入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全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
   第十三条 全州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活动,应当在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技术资料、委托代理协议、交易文件等材料,办理进场登记。
   第十五条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场所。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应当在“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十七条 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各行业评标专家的入库和培训工作,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和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使用国家和省上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审)工作,需要指定、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标准、规格通用的一般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项目单位不派代表参加评审,具体办法由州 “管委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封闭的场所内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评标委员会评标(审)之前需要清标的,应当在交易场所内封闭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审)结果作出后,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法定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交易结果通知书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复核后,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发出。
交易结果通知书格式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投标保证金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5日内,向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二十六条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推行网上审批备案、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和网上竞价。
   第二十七条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汇总统计交易数据,按月向州“管委会”办公室上报报表,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方面的综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二)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检查考核行政主管部门进场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纠正查处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监督指导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对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及交易活动主要环节开展现场监督;
   (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重大分歧;
   (五)受理投诉举报,直接负责或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督促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管;
   (七) 工作需要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工业信息、财政 、国土资源、卫生、国资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依法行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二)督促本行业主管项目统一进场交易,会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各类进场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
   (三)会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工作;
   (四)依法对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进场资格进行审核,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及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五)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和交易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进场交易活动全程进行电子监察;
   (二)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随机抽查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资料;
   (三)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的投诉和举报;
   (四)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评价项目单位、投标人(竞买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方式。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建议。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接受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州“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相关方面开展监督活动提供条件和服务;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对交易过程实行分段管理和全程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服务制度、场内管理制度、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二)会同行政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
  (三)开展对中介机构的进场备案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对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进行资格登记、核验管理和交易规则制度的草拟工作。
  (五)建立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中介机构库、投标企业库和监督人员库。
  (六)负责交易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州“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对交易活动的后续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七)通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省、州重点项目进行监督。
  (八)配合监察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和交易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则进行交易的;
   (三)存在串标、围标、泄密等行为的;
   (四)弄虚作假,借用、挂靠资质的;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六)其他违反交易有关规定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组织现场交易活动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管委会进行投诉,管委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
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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