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曲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2015年11月,陈某与严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其耕地出租给严某使用,租期十年,严某先支付了五年租金。严某承租该土地后用于修建驾校,因该土地系农业用地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经营不到三年就按照违建强制拆除。2023年3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严某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土地租金、赔偿土地损失并恢复土地原状。
法官在接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案件当事人,深入现场实地调查,详细勘察了地势地貌,了解了原告的基本诉求和双方的争议焦点。考虑到该案涉及村民土地,如能化解在诉前,既不耽误农时,也能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为此,承办法官把当事人约到田间地头、约到调解室,耐心细致讲解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讲乡俗民情,经过调解,双方最终放下嫌隙,就土地平整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但就陈某土地所涉及灌溉水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前调解就此搁浅,陈某决定立案。
立案后,承办法官依然坚持“调解优先”,积极与双方电话沟通,倾听双方的心声、听取双方的意见,并组织现场勘验,启动“三调联动”机制,邀请乡镇司法所、村干部参与联动调解。
在“三调联动”机制下,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融合、相互配合——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乡镇司法所以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解释相关土地政策,重点讲解中央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的政策精神。并且在现场就陈某土地的现有地势地貌,详细分析各种方案的可行性、操作性。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官始终做到理解和尊重双方的权益和需求,同时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案件当中妇女的权益保护。经过多方的努力沟通,双方的意见分歧逐步趋于一致,但开庭时间已悄然而至。
鉴于双方意见分歧不大,合议庭决定利用庭前半个小时再次进行调解,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双方当事人畅所欲言,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且在反复劝导中,能够平复心情,换位思考,最终以一次性支付费用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且当场履行,这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至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公平正义不仅在裁判的字里行间里,更在田间地头,在法官不厌其烦的反反复复的释法说理中。此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圆满解决便是最好的体现,不仅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障了土地流转案件当中妇女的基本权益,同时充分发挥了“三调联动”机制的优势,避免了法院单兵作战的格局,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加大了化解矛盾的合力,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