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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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sthjjzqfj1/2023-00005
 信息名称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日期  2023-04-04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公开程序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舟罚字【202301号 


舟曲县秀城社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舟曲县秀城社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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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杨*朝      电话:138****2528

企业所在地:舟曲县峰迭新区10号楼***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3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位于舟曲县峰迭新区锦带园小区垃圾收集点焚烧垃圾,形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保举报受理单、投诉人提供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 年 3月27日以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舟罚告【2023】0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辨权(听证申请权)。截止 2023年4月4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15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6个月内直接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环境违法行为人(单位),一份留执法单位备案。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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