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舟曲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市场秩序监管机制
2019-08-12   作者: 点击数:  

为维护全县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规范全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其交易行为,查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是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领导机构。其日常工作由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设在县商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舟曲县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主体培育、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制度,要求网监、企业监管、商标、广告、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有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做到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加强系统内设机构协调配合、线上线下联动、整合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源,构建信息共享、上下畅通、内外互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线路租用、建站服务、域名代理注册等服务的经营者。对辖区内网店销售的驰名商标和本地知名商标的涉农产品,通过网上查找和实地检查、生产企业参与识别等方法,开展打假维权行动,防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骗农、坑农行为发生。凡在舟曲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均受本制度的调整和约束。

四、对辖区内网店出售的品牌商品有针对性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侵犯商标问题,发现违法经营的,要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网页设计,造成与他人的网站相混淆。在网站上伪造、冒用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电子标识等标志。在网站上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企业形象、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五、对辖区内销量较大网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广告中是否使用绝对化用语、虚假宣传、伪造标识、伪造证书、伪造资质情况,发现违法虚假宣传,影响较大的,要依法查处。

六、对辖区内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评价要进行抽查。对利用刷单有偿刷分、走物流空包刷分、第三方交易平台虚构交易数量、删除不利评价等刷信用行为,要依法查处。

七、对辖区内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建立监管台账。登载其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学习培训等情况。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对入驻平台的网店进行实名制审查,并核实入驻网店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是否有效。应取得许可方可经营的网店,在未取得许可前,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为其提供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积极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需许可才能经营的行业清单。要经常组织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主要管理人员和较大网店负责人学习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八、积极推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督促其履行消费维权责任,公示受理消费者投诉途径,并利用投诉服务电话、互联网以及移动通讯等多种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通过其他法定渠道维护自己权益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请求,及时提供相关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登记信息、交易信息等有关情况,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大对侵犯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权行为。

九、在查处农村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案件中,对确需暂时屏蔽、停止接入服务或关闭网站的,应将违法行为网站名单并附行政处罚建议书或决定书有效复印件上报市工商局,  由市工商局提请省工商局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十、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十一、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对省外涉嫌严重违法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网店,需要异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应按程序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并说明违法经营主体情况、网络平台情况、主要违法问题等事项,同时附相关材料。发生纠纷时,向有权处理纠纷的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处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
 十四、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保护其商业秘密。

十五、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十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积极财税扶持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全县电子商务的整体运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十八、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如实反映情况。

受理单位:舟曲县商务局

办公室电话:0452——512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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