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曲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
2024-05-29 作者: 点击数: |
舟曲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哪些?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具有本县户籍;(2)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3)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4)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怎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往年已经参保的,直接缴费即可;首次参保的,参保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前往户籍所在乡镇或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也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自主办理参保登记,具体操作:进入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小程序→我要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或通过“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自主办理参保登记,具体操作:电子社保卡小程序→人社办事→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几个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共14个缴费档次: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和5000元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普通城乡居民按照300元/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每年都可以按照自身经济状况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多交多得,长交多得。对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 以前年度个人缴费档次较低的,可以补缴提高缴费档次,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缴费档次。张梅2010年到2023年,一直按照300元档次缴费,现在想把缴费档次全部提高至每年5000元,只需要按照每年4700元的差额提档缴费,每年度缴费档次就提高至5000元了。4.政府补贴如何确定? 补缴以前年度的保险费或今后补缴当前年度保险费均不享受缴费补贴。只有按时缴纳当前年度保险费,根据缴费档次不同享有相应的缴费补贴(见下表) 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省级财政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县级财政每月再加发养老金1元。正常缴费超过15年以后如果您继续按年缴费,每多交1年,每个月就多领3元基础养老金。比如:按照现行最低档次300元测算,正常缴费30年的人比正常缴费15年的人,每个月多领基础养老金45元,多领个人账户养老金39元(概算)。 5、政府代缴养老保险保险费人员有哪些? 持证残疾人、易致贫返贫人员(即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五保特困户、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口及二孩政策实施之前(2016年4月1日)领证的计划生育两证户县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00元代缴养老保险费。特殊身份随政策动态调整后不符合代缴条件的,终止政府代缴,参保人自行按照普通居民缴费。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的原则要求,鼓励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100元的基础上个人自主选择按照最低每人每年200元或更高档次缴费,切实增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 6.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12月20日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微信、支付宝、农行营业厅柜台及手机银行、信用社营业厅柜台及手机银行均可缴费。 参保人员在银行缴纳保险费后,要依法索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专用票据;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渠道缴费后要及时截图,妥善保存。 7. 丧葬补助金如何申请? 60岁以上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到所在乡镇申领丧葬补助金,所需资料: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1份(由所在乡镇社保经办窗口提供)。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2023年7月起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476元,即:(中央103+省级20)*12月。后续根据省级和中央基础养老金提标,同步提高。参保人死亡后多领、冒领的养老金,依法通过丧葬费抵扣,剩余部分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与丧葬补助金合并一次性支付到法定继承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费标准: 8、60岁以下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60岁以下缴费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到所在乡镇一次性申领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所需资料: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1份(由所在乡镇社保经办窗口提供)。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全部都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到法定继承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9.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2014年1月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交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具体情况向民政部门咨询。10.养老金待遇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数符合规定、在其他县市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制度实施时(2010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2010年7月1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连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进行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参保人满60周岁,足额缴费到账次月起领养老保险待遇。到龄人员缴费不及时会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参保人造成经济损失。11、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补贴组成,舟曲县现行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143元(中央103元+省级20元+县级20元),县政府对65周岁以上参保人增发2元县级基础养老金,6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达到14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139,缴费时间越长账户积累越多,领到手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会越高!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跨地区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原参保地收到《接收函》后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后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跨县区转移的,只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持户口本到迁入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办理转移业务,参保人不用两头跑。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跨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实现了全国联网通办:参保人可通过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填写转入地和转出地行政区划,上传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本扫描件,提交申请。联系人申请电话一定要填正确,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后发起转移流程,转出地配合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无需跑路。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是怎样的?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担任村干部后,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已经参加的,其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担任村干部期间考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录取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 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在达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应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接续,转移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转移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由于各种原因,用不同的身份证号码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乡镇村核实确属同一个人的,清退用无效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号码参保登记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 以下情形,不予清退: 重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其村干部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1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通过哪些渠道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参保人员可通过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甘肃人社生物识别认证”模块及“甘肃人社认证”手机 APP线上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认证间距超过1年仍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社保中心通过QQ、微信工作群向各乡镇下发《未认证预警花名册》,各乡镇要及时将预警信息转发到村组,督促并指导参保人及时认证,对多次提醒仍未认证的人员,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待完成资格认证后补发、续发。 15、参保人死亡多久停发养老金?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县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拒不退还的,县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16、死亡瞒报,冒领、骗领养老金是否违法? “骗领违法”这是一个常识问题。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的公告,明确了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公告的发布,为严厉打击骗取养老金等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