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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商的六大商机 |
2020-08-11 作者: 点击数: |
无商不富,无业不强。摆脱贫困的首要意义并不是物质上的脱贫,而是在于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核心是提升贫困人口的发展意识和激发其发展内生动力,关键在于降低贫困人口发展过程中的基础薄弱、能力不足、经营亏损等诸多风险,解决之策则是“通过努力获取信息以寻求比他人更多的获利机会”“信息的最大化满足以消减发展风险”,加之当前“互联网+”、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双创”的良好发展机遇,大数据时代精准扶贫的工作要求,跨越城乡空间界限、联通“三农”且能够有效进行资源整合的电子商务扶贫模式逐步受到青睐。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三高”“三新”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 “三新”即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我国电子商务从2007 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网购”也已在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2014 年的全国扶贫工作会议中,已经正式将电商扶贫纳入到国家扶贫的主流政策体系。 电商扶贫是我国互联网时代扶贫方式的一种创新,可用“互联网+ 扶贫”来表示。其主要内涵是政府帮助扶贫对象通过开办网店等电子商务的方式达到减贫、脱贫目的的一种实践活动。电商扶贫之所以能够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扶贫模式来对待,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互联网环境下电商时空经济特征可以有效破解贫困地区发展的“信息鸿沟”与“孤岛效应”。区域贫困成因一般可以归纳为三类: 发展资源缺失、竞争意识不强与市场对接失当。利用电子商务可以通过较少的交易成本( 搜寻成本与物流成本) 实现个体效用最大化,社会生产时间价值大为减少,人、财、物积聚速率与规模受限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提高了交易主体灵活性的同时有助于厂商积聚客户信息实现规模效益,最终使得“时间节约和空间跨越”水平的双重提升,转变传统社会经济系统“技术与层级”特征为“网络与系统”。依据“梅特卡夫法则”,网络价值以用户数量的平方速度增长,网络价值等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亦即当网络节点足够多时,网络规模趋于无穷大,个体平均成本接近于零,有效降低了交易风险,提高了市场交易主体的针对性。同时,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效应,有助于通过信息传播提高民众发展意识,激发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电商交易时间的离散型、空间的可分性在很大程度上打乱了传统产业生产、消费、交易的流程,实现了区域发展的“资源再聚合,生产方式再调整”,“线上线下”虚实融合,为贫困地区发展和实现“弯道超车”提供了契机。 二是农村作为扶贫攻坚工作的主战场,作为主导产业的“农业生产是最贴近消费者基本需求的大市场,但却是中国市场化程度较低的生产部门。截至2014 年底,中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27. 5%,规模达1. 78 亿。将互联网思维与电商基因注入农业,可以助力实现农产品电子商务,盘活农村市场。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进一步由产业内部向产业间渗透,推进全面创新”。电商不是单一的产业,而是多方协作的一个系统工程,核心组成是“农户+ 网络+ 公司+ 消费者+ 服务者”,这里的“服务者”可以表现为政府、物流企业、技术企业等多重身份且可以根据时空不同出现相互替代,充分体现了“所有的你,都让我变得更强; 所有的我,都让你变得更加有效”这一互联网经济的特征。贫困地区发展农村电商,有助于改变贫困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市场发育水平较低和优势资源价值贬值等发展现状,跨域空间阻隔,发挥比较优势,利用网络将特色种养、文化旅游等产品和服务推向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并形成品牌,进而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基础设施,增强民众创业创新思维和提升自我发展的“造血”能力,促进民众脱贫致富和区域可持续发展。 无商不富,无业不强。摆脱贫困的首要意义并不是物质上的脱贫,而是在于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核心是提升贫困人口的发展意识和激发其发展内生动力,关键在于降低贫困人口发展过程中的基础薄弱、能力不足、经营亏损等诸多风险,解决之策则是“通过努力获取信息以寻求比他人更多的获利机会”“信息的最大化满足以消减发展风险”,加之当前“互联网+”、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双创”的良好发展机遇,大数据时代精准扶贫的工作要求,跨越城乡空间界限、联通“三农”且能够有效进行资源整合的电子商务扶贫模式逐步受到青睐。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三高”“三新”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即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我国电子商务从2007 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网购”也已在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2014 年的全国扶贫工作会议中,已经正式将电商扶贫纳入到国家扶贫的主流政策体系。 电商扶贫是我国互联网时代扶贫方式的一种创新,可用“互联网+ 扶贫”来表示。其主要内涵是政府帮助扶贫对象通过开办网店等电子商务的方式达到减贫、脱贫目的的一种实践活动。电商扶贫之所以能够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扶贫模式来对待,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互联网环境下电商时空经济特征可以有效破解贫困地区发展的“信息鸿沟”与“孤岛效应”。区域贫困成因一般可以归纳为三类: 发展资源缺失、竞争意识不强与市场对接失当。利用电子商务可以通过较少的交易成本( 搜寻成本与物流成本) 实现个体效用最大化,社会生产时间价值大为减少,人、财、物积聚速率与规模受限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提高了交易主体灵活性的同时有助于厂商积聚客户信息实现规模效益,最终使得“时间节约和空间跨越”水平的双重提升,转变传统社会经济系统“技术与层级”特征为“网络与系统”。依据“梅特卡夫法则”,网络价值以用户数量的平方速度增长,网络价值等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亦即当网络节点足够多时,网络规模趋于无穷大,个体平均成本接近于零,有效降低了交易风险,提高了市场交易主体的针对性。同时,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效应,有助于通过信息传播提高民众发展意识,激发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电商交易时间的离散型、空间的可分性在很大程度上打乱了传统产业生产、消费、交易的流程,实现了区域发展的“资源再聚合,生产方式再调整”,“线上线下”虚实融合,为贫困地区发展和实现“弯道超车”提供了契机。 二是农村作为扶贫攻坚工作的主战场,作为主导产业的“农业生产是最贴近消费者基本需求的大市场,但却是中国市场化程度较低的生产部门。截至2014 年底,中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27. 5%,规模达1. 78 亿。将互联网思维与电商基因注入农业,可以助力实现农产品电子商务,盘活农村市场。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进一步由产业内部向产业间渗透,推进全面创新”。电商不是单一的产业,而是多方协作的一个系统工程,核心组成是“农户+ 网络+ 公司+ 消费者+ 服务者”,这里的“服务者”可以表现为政府、物流企业、技术企业等多重身份且可以根据时空不同出现相互替代,充分体现了“所有的你,都让我变得更强; 所有的我,都让你变得更加有效”这一互联网经济的特征。贫困地区发展农村电商,有助于改变贫困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市场发育水平较低和优势资源价值贬值等发展现状,跨域空间阻隔,发挥比较优势,利用网络将特色种养、文化旅游等产品和服务推向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并形成品牌,进而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基础设施,增强民众创业创新思维和提升自我发展的“造血”能力,促进民众脱贫致富和区域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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