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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农产品电商交易流通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
2019-09-24 作者: 点击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保障农产品的安全,为线上线下销售渠道提供品质可靠的农产品,把“舟曲县优质农产品,供给优质的客户”,促进农产品供给侧改革,加快农产品商品化转变,提升农产品价值,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实现农民增收脱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舟曲县电子商务办公室及舟曲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许可使用统一包装形象的农产品,上市流通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舟曲县电子商务办公室负责全县农产品电商交易流通标准的执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舟曲县、乡、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运营商,负责指导生产经营主体执行农产品电商交易流通标准,积极引导培育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标准化经营。 第五条 舟曲县电子商务办公室对农产品电商交易流通标准执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产品包装及价格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舟曲县电子商务办公室许可,才可使用通舟曲统一包装元素、母商标、质量等级、防伪标签。 第七条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八条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应当防止包装材料对农产品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 未向舟曲县电子商务办公室申请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舟曲县统一的包装元素、母商标、质量等级、防伪标签。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质量等级、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第十一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 舟曲县电子商务办公室参与并协调县农产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三)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四)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四章 销售服务 第十七条 舟曲县电子商务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农产品销售、投诉及订购服务热线,负责受理农产品购买者的投诉,全程监督、督察舟曲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处理投诉。 第十八条 经舟曲县电子商务办公室及舟曲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许可使用统一包装形象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通过各种渠道告知消费者,舟曲县电子商务办公室销售、投诉及订购服务热线并提醒购买者,有任何问题可以通过热线进行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三)包装形象许可:一是指舟曲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销售经营单位或组织;二必须是舟曲县范围内生产的农产品;三是农产品必须取得“三品一标”、GAP(良好农业规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认证,或通过“老字号”、甘肃名牌农产品认定等相关认证,或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称号;没取得相关认证的其它优质农产品,必须由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出具2次以上检测检验合格证明;四是必须使用舟曲县建立的质量安全溯源系统,并贴用于质量追溯的二维码,整体包装形象须经舟曲县电子商务办公室审核批准。 (六)标准化经营: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 本《舟曲县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流通标准管理办法》由舟曲县电子商务办公室起草拟,经意见征求修订后执行。 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如实反映情况。 受理单位:舟曲县商务局 办公室电话:0941——5122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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