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藏镇上巴藏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公示 |
2022-10-27 作者: 点击数: |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136号)第十二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第十七条根据申请人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核对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员)分别签字。核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核意见,并在辖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异议人反馈核查情况。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核意见、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