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09日23时30分许,发生在我辖区峰迭镇武岱行政村附近(启那线下行2448公里921米)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切实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再次发生此类事故。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印发了《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成立“1·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的通知》(舟道安委〔2024〕3号),依法依规对舟曲“1·9”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提出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为此,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立了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道安委主任、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学政同志为组长的舟曲县“1·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深度调查组,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按照“四个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已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1月09日23时25分,李*照驾驶甘P50***号小型轿车,由舟曲县峰迭新区驶往舟曲县城方向,途经舟曲县峰迭镇武岱行政村附近(启那线下行2448公里921米)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李*鹏撞倒,造成李*鹏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鹏经舟曲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随车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二)接处警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01月09日23时25分,舟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舟曲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我叫李*照,2024年1月9日23时25分许,我驾驶出租车(甘P50***)从峰迭新区驶往老城区,途径峰迭镇武都关大桥路段时将一名横穿马路的行人撞倒,人员受伤流血昏迷,已拨打120,请交警处置”。接警后,事故中队长姚亚军带领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保护、交通疏导,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道安委主任、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学政、副局长陈永新、交警大队大队长何丹进行了汇报。县政府副县长、县道安委主任、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学政、副局长陈永新、交警大队大队长何丹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及相关工作,同时逐级向州县相关部门报告。
二、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伤亡人员情况:李*鹏,男,汉族,1968年03月17日出生,现年56岁,身份证号:62302319680317****,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舟曲县峰迭乡**行政村174号,行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该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经估算为600元。
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单位、企业、人员、车辆、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李*照,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现年49岁,身份证号:6230231974102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行政村87号,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62300002****,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10月26日,检验有效期:长期,系事故发生时甘P5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证状态:正常。
(二)车辆情况
甘P50***号小型轿车,所有人:舟曲县青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舟曲县城关广坝,使用性质:出租客运,品牌型号:帝豪牌JL7152L01*,车辆识别代号:LB377K4S5KX0****9,发动机号码:K8XA52***73,注册日期:2019年09月0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9月30日,机动车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660507202362302300****,保险期间:2023年08月21日14时00分至2024年08月21日14时00分。
(三)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1.道路环境。事故现场位于舟曲县峰迭镇武岱行政村附近(启那线下行2448公里921米)路段,道路呈东南至西北走向,道路东南端通往舟曲县城方向,西北端通往舟曲县峰迭新区方向,道路中心有黄色单实虚线,该路段路面性质为沥青、路面干燥,视线良好。现场有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经复查,该事故现场道路不属于事故多发路段。
2.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为夜晚,天气多云。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尸体检验情况
2024年01月10日,舟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甘肃省舟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李*鹏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甘肃省舟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舟)公(司)鉴(法病)字【2024】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李*鹏系开放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驾驶人员检验情况
2024年01月10日00时18分,对李*照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0mg/100ml。
(三)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2024年01月10日,舟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对甘P50***号帝豪牌JL7152L01*型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前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该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4】痕鉴委字第C1-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甘P50***号帝豪牌JL7152L01*型小型轿车当时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照明信号装置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范围约为72km/h-74km/h。
(四)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依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李*照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残疾人李*鹏在没有监护人带领下横过公路,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李*照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
残疾人李*鹏在没有监护人带领下横过公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李*照和李*鹏分别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五、开展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经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1·9”事故责任调查组深度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舟曲县青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对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的驾驶员不能进行预警,监管系统存在漏洞;二是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缺失,事故发生时车辆超速行驶,突显出企业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流于形式;且经调查,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的驾驶员占比不足三分之一,安全教育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二)乡镇存在的问题:峰迭镇对辖区聋哑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管不到位,只是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了笼统安排,没有做到点对点部署,存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前期工作中向各乡镇就聋哑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专门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加强监管,但仍然存在聋哑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在无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下随意横穿公路的现象。
六、前期已开展的问题整改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一)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1.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事故发生后,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召开会议,认真分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求切实发挥各乡镇“两站一室三员”的职能作用,落实好“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舟曲县青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动态监管不到位及驾驶员安全教育缺失的问题进行反馈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口头约谈,下发了《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督办单》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责令企业主体切实加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做好防控。
3.加强宣传、监管力度。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乡镇、村及监护人对公路沿线聋哑残疾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进行了反馈,对事故发生地乡镇交管站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同时,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案为警,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各乡镇印发了旨在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的《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倡议书》(舟道安办〔2024〕6号),要求乡镇及村组要切实担负起各自的职责,落实好主体责任,做好辖区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群众出行平安。
(二)责任追究情况
1.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责令舟曲县青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对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同时加强对企业所属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上述问题立即开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主管单位舟曲县交通运输局。
2.针对乡镇存在的问题:责成舟曲县峰迭镇再次对辖区内聋哑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摸排,开展全面排查登记,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此类人员的管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七、下一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建议及事故预防措施
(一)下一步整改措施
舟曲“1·9”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前我县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依然存在薄弱环节,重点以以下几个方面的整改:
1.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研判交通安全形势。各乡镇要认真汲取舟曲“1·9”事故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消除麻痹松懈思想,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分析研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风险和短板,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汲取教训,采取强有力的刚性措施,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2.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各乡镇联合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对农村道路开展联合执法劝导行动,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结合辖区庙会集市、婚丧嫁娶、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积极开展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劝导、纠正、制止工作,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3.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求各乡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要按照省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的要求,一是强化分析研判,科学制定勤务计划。按照“勤务跟着事故走,勤务跟着违法走,勤务跟着秩序走”的工作思路,结合本辖区的交通事故、车流量等实际情况,认真研判分析,科学合理制定路面勤务计划,加强重点时段、重点道路的勤务,加强道路巡逻管控。二是常态化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路面执勤执法力度。强化摩托车、三轮汽车、电动车管控力度,持续加大对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不佩戴安全头盔、随意变道、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扩大辖区路面执勤的覆盖面,加大路面管控的密度和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达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
4.强化宣传警示教育,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按照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倡议书》(舟道安办〔2024〕6号)的通知要求,以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主要对象,以走村入户为主要方式,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以普及规范使用安全头盔为常识,以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农用三轮车违规载人,农村面包车违法超员,无证驾驶、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为主要内容,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送法规给群众,送安全到农户”,做到“安全带生命带”、“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文明出行,平安回家”的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二)责任追究建议
1.交通事故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李*照和李*鹏分别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2.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舟曲县峰迭镇交管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流于形式,重点人员排查不到位,未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建议就该起事故向县道安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舟曲县青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监管系统存在漏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实,建议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告行业主管单位舟曲县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县道安委。
(三)事故预防措施
1.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源头监管。深入分析、深刻反思 “1·9”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县道安委办将深入辖区各乡镇、单位,全面检查驾驶员登记台账、安全教育培训及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开展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切实发挥责任主体的职能作用。
2.科学分析研判,周密安排部署。交警大队及各乡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要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减量控大”、“一盔一带”等工作,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分析研判本辖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有针对性的安排勤务,严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净化路面行车秩序。
3.开展隐患排查,保障交通安全。各乡镇交管站要深刻汲取“1·9”死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对本辖区内的聋哑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全面摸排,登记造册,并责令监护人对此类人员做好监管,确保不随意横穿公路,杜绝事故的发生。
八、组织开展深度调查的单位和参加人员
2024年1月10日,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成立舟曲“1·9”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的通知》(舟道安委〔2024〕3号),成立了由县政府副县长、县道安委主任、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学政任组长,应急、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县道安委办、公安、应急、交通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的舟曲“1·9”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此次深度调查,制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甘南州舟曲“1·9”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确认表
舟曲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