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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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1207-182950-171
 信息名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公开日期  2019-03-05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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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年6月,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截至2018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1316.97万人,领取待遇人数达到了317.4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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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2018年3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为认真贯彻两部《指导意见》精神,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涉及人群及所需资金进行了认真测算,在省内调研和参考外省做法的基础上,共同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经10月22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12月12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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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台《实施意见》的意义

(一)《实施意见》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行动。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实施意见》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国发〔2014〕8号和甘政发〔2014〕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的依据、确定方法、决策机制,完善和丰富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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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意见》是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对社会保障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创新。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广,但是待遇水平偏低。《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合理增长,更有效地保障和改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是坚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四)《实施意见》是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支撑。《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引导包括贫困人员在内的城乡居民参保,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有助于帮助老年贫困人员参保脱贫,促进非贫困人员参保防贫,逐渐消除贫困,助力打赢全省精准脱贫攻坚战,确保2020年甘肃同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三、《实施意见》的内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一是明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和我省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二是要求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由各地结合实际对基础养老金予以倾斜;三是将长期缴费鼓励政策纳入基础养老金构成,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体现长缴多得的政策。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时机是根据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统一部署;调整依据是参考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地方财力状况等情况;调整程序是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本级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在现有12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为满足有缴费能力的城乡居民缴费需求,经充分调研,并按照国务院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的规定(我省2018年为7887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加2500元和3000元两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考虑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二类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暂时保留最低100元缴费档次,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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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保持原缴费档次400元以下补贴30元、500元以上补贴60元的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不变,对新增加的2500元、3000元两个缴费档次,由省级财政补贴90元,充分体现多缴多补的政策。同时,要求各地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调整缴费补贴,加大参保缴费补贴力度,增加资金投入。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要求,及时上解历年结余基金。基金上解后,在2018年投资运营100亿元的基础上,适时增加投资运营额度,实现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管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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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实施意见》的要求

为了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提出了总体要求。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强化基金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为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管理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和补贴资金相关预算编制工作,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二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逐项落实政策,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相关标准和政策于2019年3月底前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三是省人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立和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指导各地解决、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推进工作的良性机制。四是要强化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主动探索创新宣传方式,积极运用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开展宣传,以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切实把政策原原本本向群众讲清楚,调动他们参保续保、多缴费、长缴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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