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国土资源规范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和乱采乱挖矿产资源行为,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矿产资源合理开采水平,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各乡镇要把国土资源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明晰管理体制,明确职能定位,规范队伍建设,不断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协调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乡镇政府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村组党员干部是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的排头兵,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基层基础建设,强化责任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基础的力量,防范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管理秩序。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全州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本乡镇辖区内耕地保护、违法用地处置、农牧村宅基地管理、国土资源各项规划执行、矿产资源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及预警预报、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不动产登记发证、国土资源信访受理、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及不动产登记专职人员要全面履职尽责,及时完成各项国土资源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国土、住建、林业、农牧等部门要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二、严格落实保护措施,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国家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一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国土部门要把严格保护耕地做为首要任务,确保全县现有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乡镇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措施,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保护任务。二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占用耕地。县国土部门要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五不准”的基础上,定期对各乡镇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大不定期巡查力度。对每一宗建设用地项目,国土部门要派出专人现场踏勘选址,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超占用的一律不予呈报,从源头上控制乱占滥用耕地。三是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坚持严格控制和审查、审核各类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和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审核制度,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落到实处。 三、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创新工作思路,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严格审查,严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关。一是切实加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审批土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编制规划或者不按规划实施的项目,一律不准实施。县内重点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也要做好用地申报工作,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规模、布局时,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州政府批准。二是对投资项目用地进行超前预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提前做好土地征用工作,搞好规划对接,加快审批步伐,尤其是国土部门和住建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好相关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地使用好已有计划指标,用好用足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经过县国土部门预审,否则一律不予供地。三是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要严格宅基地审批,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各乡镇要做到“三到场(审查、放样、验收)”,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坚决杜绝骗取、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查清一个,处理一个,决不迁就。四是严格土地执法。土地私买私卖、滥占耕地等现象既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也破坏了土地市场秩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私自买卖土地、未批先建、滥占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特别是对顶风违规抢建的非法建筑要强制拆除,努力净化土地市场。 四、严格土地征收程序,规范征地工作 征地工作涉及群众的切实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乡镇、国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程序,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信息公开。国土部门要主动公开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确保征地信息公开透明,通过政府公告、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征地信息。二是认真开展征地前期工作。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必须经国土部门预审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启动征地工作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启动征地工作。国土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组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三是严格报批程序。各乡镇和国土部门要会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面附着物产权人进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国土部门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同步进行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严格矿产执法,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各乡镇要主动与县国土、环保、安监、森林公安等部门沟通联系,集中力量对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清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安全许可证和其他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补办证照,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有关证照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采矿许可证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县国土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上报上级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对无证或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公安机关停止供应火工器材,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注销相关证照。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地质灾害排查防治,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电、农业、林业、旅游、气象、通讯、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将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应急演练、临灾避险等防灾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任何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不良人为活动,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舟曲县国土资源规范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梁建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马志文 县国土局局长 成 员:张晓红 县国土局副局长 韩社生 县国土局副局长 张建文 县国土局副局长 工作组在县国土局下设办公室,马志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不再工作内的其他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全力配合。若因县政府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人事变动,工作组组长和成员由接任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工作组主要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规范管理的牵头抓总、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向县委分管领导汇报沟通,研究解决国土资源规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国土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正常秩序。 八、有关要求 (一)注重协调配合。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国土、发改、住建、环保、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国土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协调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作,住建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工地前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和用地后的规划检查工作,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二)严格考核奖惩。工作组要加强国土资源规范管理督查考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耕地保护目标完不成、违规审批用地或者对资源开发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报等,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宣传车等多种宣传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知识,切实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法律知识和法制意识深入人心,提高广大群众的政策知晓率。 舟曲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