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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1207-180354-145
 信息名称  关于聘任王斌等3名同志为舟曲县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7-10-09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舟曲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为更好地发挥法律学者在县政府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聘任王斌(甘南电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平(县司法局主任科员)、周永红(州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科长)3名同志为舟曲县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3年。

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纪律、工作经费以及日常管理等各项事宜均按照《舟曲县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附件:舟曲县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则

舟曲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舟曲县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在政府决策、依法行政和复议应诉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是县政府选聘的法律专家、学者和律师,为政府决策、依法行政、复议应诉等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人员。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县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为县政府重大改革方案进行法律论证;

(三)为县政府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四)受委托参与县政府重大经济项目、协议、合同等涉法事务;

(五)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二)对县政府交办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需要为县政府举办法制讲座;

(四)承担县政府下达的相关研究课题;

(五)根据县政府要求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出具发表咨询意见;

(二)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县政府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调取、查阅和复制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四)经授权,可以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五)有权对本县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按约定获得服务报酬。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

(二)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

(三)承办委托事项时,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和权限;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参与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或其他任何有损县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委托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办理涉法事务,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涉法事务的内容提出承办人名单,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交办。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条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汇报,安排相关任务。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应当为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县政府设立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的服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报酬可按每次活动不少于1000元计发;外出考察调研,按实际工作量另行计算;

(二)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或者代理县政府诉讼案件,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应当辞去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或者违反职业纪律被刑事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公开信息的;

(四)以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活动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损害县政府合法权益和形象活动的。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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