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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1207-180324-540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8-01-29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近日,我县各水域进入枯水期,河水流量减小,极易发生乱采乱挖、非法侵占河道的现象。为进一步推动河长制工作,保护河道生态,加强我县河道管理,确保河道管理规范有序,维系河流健康,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河道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部署河道管理保护工作,着力解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各乡镇和水电、环保、农牧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联合监管机制、联动执法机制、定期会商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形成河道监管合力,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全力遏制违法活动。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房屋等与河道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向河道内弃置、倾倒石渣、泥土、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污染河道的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禁止在河道内非法取石、采砂、制砂、筑坝、修路,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养殖、制砂等生产、生活污水,排放或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农药等有害废液;禁止在河滩挖掘、开垦、种植等活动。

二、加强联防监管。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要水域、重点河段的巡查频次,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自查整改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对河道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全乡辖区内河道综合管理,通过完善《村规民约》等方式,细化各类涉河具体行为,教育引导村民自觉遵守相关河道管理规定,维护河道清洁面貌,积极参与涉河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举报、举证、处理等。乡、村两级要组建河道综合管理巡查队,明确专人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河道进行巡查,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备查,发现有非法采砂行为、偷采行为和私占河道苗头的,各乡镇要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县水务水电局要组织人员对全县范围内河道进行拉网式巡查,并加强巡查频次,同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地出租、转让,进行非法河道采砂取土活动。一经发现,坚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强化河道保洁。各乡镇要把河道保洁和环境卫生整治结合起来,对管辖内河道开展全面排查,组织一次河道垃圾大清理活动,清理所有水面、河岸垃圾,对重点河段要重点管理,增加保洁频次,积极督促辖区内各水电站打捞库区水面漂浮物、捡拾河岸垃圾,并加强沿河居民的生活垃圾收集力度,落实专门的保洁人员和监管人员,开展日常保洁监督巡查,确保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各乡镇要加强对沿河污水排放口的排查和管理,加快截污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污水直排河道。县环保局、水务水电局要强化采砂场所管理,依法拆除埋设的非法排污管道,严查重处将洗砂废水直排河道行为。

四、加大违法整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辖区内乱倾、乱占、乱建等河道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采砂现场管理混乱的,要责令其停采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私挖乱采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并坚决予以取缔;对各砂场,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沙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废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随意向河道内倾倒,坚决不允许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搞建设;对因采砂造成堤防和水工程设施损坏的,要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限期予以修复和加固,保证尽快修复河道,确保今年汛期防洪安全。通过开展河道沿线环境治理,实现河道滩地水域无违章占用、堤(河)岸周边无垃圾杂物、河道畅通无障碍、河道沿线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杜绝“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影响河流健康生命的现象发生。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利国利民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加强日常管护、常态化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工作部署到人,强化宣传教育引导,提高人的思想行为素质,把细节工作做实、做细、做好,进一步改进工作措施,搞好根本性问题的自查、自评,抓好查漏补缺,完善档案资料,坚持上下游协调互动、左右岸联防联控,变“多头治水”为联合执法,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日常管护力度不够、保障不力,环保不下水,水利不上岸”等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河道岸线管理工作,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河道岸线日常监督管理,加大爱河护河宣传力度,建立健全河道岸线管理长效机制,形成河长制工作管理保护合力。

各乡镇要全面排查归类登记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逐一研究,提出整治方案。整治方案要明确整治计划,完成时限、落实整改现场监督责任人;对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性质恶劣的等突出重点问题,按照“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责成各责任主体尽快负责恢复,要在辖区内通报,挂牌督办。各乡镇要将开展河道岸线管理工作和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月12日前报县河长办。

中共舟曲县委办公室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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