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舟曲县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舟曲县委办公室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舟曲县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
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6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甘办发〔2017〕42号)和《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南办发〔2017〕1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统计工作规律,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统计法规,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监督问责,依法依纪惩处弄虚作假,着力解决统计抗干扰能力不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难以保障、统计执法执纪监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着力增强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为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全县统计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制度上加强县、乡镇两级统计干部管理的协同性,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统计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健全统计法规,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全面落实县、乡镇政府及纪委、监察委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压实县、乡镇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县统计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县统计工作能力,从制度上进一步调动各乡镇、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
—坚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全面落实县、乡镇政府执行统计法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调查的领导责任,强化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明确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区域、分专业、分岗位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坚持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加快重点领域改革步伐,积极推动新经济统计调查方法的应用,更多应用抽样调查方法,搞好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统计调查,完善基础数据库,优化和拓展联网直报系统,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积极推动统计信息共享。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努力健全既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决策需求,又能与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各项统计调查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调查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二、重要措施
(一)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县、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委、监察委负监督责任。对于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县统计局应当对具体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县、乡镇党委和纪委、监察委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县统计局。
(二)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组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改进政绩考核办法。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要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人在开展全面小康监测评价、绿色发展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等各项考核工作中不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统计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干部是否善于利用统计数据进行考核,有针对性地把统计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
县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对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以及指使、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的,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持完整档案。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对未严格履行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职责的,本乡镇、本部门发生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的,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政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领导干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授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统计造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以及追究统计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三)建立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健全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的体制机制。完善统计数据定密解密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对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对未依法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记录在案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四)建立和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构。优化统计执法人员配置,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执法权威性。加强县级统计执法力量,在现有内设机构总数内调整组建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民间统计调查,指导监督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同时强化统计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推动部门、统计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工作。
(五)加强统计领域诚信建设。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加强举报线索的管理。制定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对干预统计调查,拒绝、抵制不力,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严格依照统计法给予通报、警告、罚款等处罚;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积极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国家、省州统计系统有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部分统计业务工作由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承担。健全购买服务后的统计验收核验制度。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业发展,充分发挥民间统计调查在了解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使其成为政府统计的有益补充。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严惩民间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制度,提高民间统计调查的规范性、科学性。
(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加强现代化统计调查方法研究运用,创新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云建设,注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等,实现统计工作全流程的电子化、网络化。大力推动大数据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将电子化行政记录和各类交易、交互、传感等大数据作为政府统计基础数据的重要来源。加大非传统数据在经济决策中作用的研究力度,建立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宏观微观数据的相互印证,更好支撑科学决策。
(八)加强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等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大对提高统计工作协调能力、提高部门统计规范性、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等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统计数据公信力,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统计依据。
(九)严格落实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舟曲县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不断完善经济预测预警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管理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客观全面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态势、趋势,认真分析总结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应对措施,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本实施意见和各项任务措施。县统计局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履行好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干部管理、机构调整、人员编制、执纪问责等方面的重要改革事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强化对改革工作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重大改革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