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知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  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正文

 索 引 号  20191207-180318-707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舟曲县2018年农牧产业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8-04-02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舟曲县2018年农牧产业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舟曲县2018年农牧产业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壮大全县农牧产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推进特色农牧产业发展,带动群众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具备一定规模、带动贫困群众增收效果好的农牧产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

二、贴息资金来源

2017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的150万元农牧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

三、实施主体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农牧产业贷款贴息工作,承贷行社为县农行、工行和信用联社。

四、贷款流程

1.各乡镇广泛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向县农牧局提出贷款额度申请,并填写农牧产业贴息贷款对象审核表(附表),逐级上报审核。

2.各乡镇根据农牧产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产业发展状况、还款能力、带动贫困户等情况,配合县农牧局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3.贷款由承贷行社按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自主审批,贷款发放模式由各承贷行社与企业(合作社)自主协商,企业(合作社)是偿还贷款本息的主体。

五、贴息方式

1.根据县农牧局确定的贷款额度,为农牧产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按照3.4%的标准进行贴息,150万元贴息资金用完为止。

2.贴息期限为一年,一年以后的利息全部由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自行承担。

3.承贷行社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法人收取除3.4%贴息以外的利息,乡镇政府根据贷款使用情况在收取利息凭证上加注是否贴息的意见,根据乡镇意见,贷款法人持收取利息凭证向县农牧局申请贴息,县农牧局审核通过后,在3日内按审批贷款额度将3.4%贴息直接拨付给承贷行社。

六、有关要求

1.各乡镇要积极宣传农牧产业贷款贴息政策,配合县农牧局做好贷款额度的确定和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贴息资金全部用于发展农牧产业。

2.县农牧局要严格审核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只能为农牧产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不得将建筑等其他企业列入贷款对象。要紧盯贷款资金的使用,加强贷款资金监管,确保贷款全部投入到产业发展中,坚决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

3.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要树立诚信意识,主动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贴息贷款要全部用于发展壮大农牧产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规模和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致富,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资金的,利息全部自行承担,县农牧局不得贴息。

4.县扶贫办要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加强贴息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舟曲县2018年推行“一窗办一网办 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组织召开中华蜂产业协会座谈会等十个产业专题座谈会的通知
关闭窗口
米乐,M6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