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舟曲县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舟曲县委办公室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舟曲县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甘人社明电〔2017〕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大意义
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途径,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保险助力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类和二类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及其它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引导非贫困人口特别是未参保或断保人员按规定参保续保,避免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陷入贫困,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依托,完善筹资和保障机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类和二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根据2016年度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从2018年1月起,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普通居民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200元,对贫困人员仍然保留现行最低100元缴费档次,切实减轻贫困人员缴费负担。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提高选择较高档次人员的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一类和二类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两种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和省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新增代缴项):经县扶贫办及其它相关部门识别、认定的2017年12月底农村建档立卡户未脱贫人口,符合条件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政府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2.低保人员(新增代缴项):由县民政部门认定的2017年12月底登记在册的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符合条件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政府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3.计划生育两证户:二孩政策实施之前领证的、已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两证户,由县政府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标准调整:由原执行政策代缴30元提高到100元)。
4.残疾人:新增或已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按照《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曲县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政办知〔2016〕152号)精神,对城乡居民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州、县政府按200元的标准(州级60元、县级14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三、四级残疾人按100元的标准(州级30元、县级70元)代缴养老保险费(原代缴标准未变)。
5.五保供养人员:新增或已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五保户,由县政府仍按照现行最低100元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原代缴标准未变)。
上述由县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具有舟曲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外出务工参加其它养老保险,服刑、服役人员不属于代缴范围之内。二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一类和二类、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两证户之间相互交替的选择政府代缴较高的一项代缴即可。三是建档立卡贫困户随政策脱贫、低保户随人员调整做相应终止代缴。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2018年1月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政府通过医疗救助政策为困难群体人员代缴全部或部分医疗保险费,具体为:
1.五保户、一类低保、一级残疾人由县政府全额代缴。
2.二类低保、二类残疾人按照保险费的30%由政府代缴,70%由个人缴纳,乡镇政府代收(原政策标准未变)。
3.三、四类低保,三、四级残疾人,计划生育两证户按照保险费的15%由政府代缴,85%由个人缴纳,乡镇政府代收(原政策标准未变)。
4.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政府全额代缴(新增代缴项)。
人员困难群体身份重复的,按照政府代缴较高的一项保留即可。由于2018年度新农合收费工作已结束,相关政策调整在2019年保险费收缴时开始执行。
三、工作职责
1.精准识别困难群体
各相关部门要精准识别困难群体,职责如下:
县扶贫办:从大数据平台分乡镇导出2017年12月底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花名册。数据基本要求:姓名、二代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致贫原因和人员类别(低保户、残疾人等)。
县民政局:分乡镇导出2017年12月底全县城乡低保人员花名册和五保供养人员花名册。数据基本要求:姓名、二代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低保类别。
县残联:分乡镇导出2017年12月底全县残疾人花花名册。数据基本要求:姓名、二代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残疾等级等。
县卫计局:分乡镇导出2017年12月底全县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领证户(含山后三胎区的三女结扎户)花名册。数据基本要求:姓名、二代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人员类别(独生子女户或两女结扎领证户)。
以上各部门要从各自的业务管理系统导出相关数据,数据导出后要指定专人与县社保中心联系,进行电子数据拷贝和纸质花名册交接,注意数据保密保管,逾期未进行数据交接,造成工作滞后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2.数据比对
县社保中心收到以上4个部门报来的困难群体人员信息后,要与2017年12月底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尚未添加困难群体标识的人员信息分乡镇过录生成《舟曲县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核对花名册》,下发给给各乡镇。
3.人员困难群体标识变更
各乡镇收到县社保中心下发的《舟曲县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核对花名册》后,务于4月15日前在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变更操作。困难群体标识变更原则:
唯一性原则:一个参保人有多重困难群体身份的,只能标注一个困难群体类别,多重标注不但无效反而还影响系统代缴业务处理。如:某参保人既是五保供养人员也是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困难群体身份标注为该人员困难标识。
长效性原则:一个参保人有多重困难群体身份的,只能标注延续期限较长的为该人员困难标识。如:某参保人既是重度残疾人也是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员,应选择延续期限较长的重度残疾人添加为该人员困难标识。
就高不就低原则:一个参保人有多重困难群体身份的,只能标注政府代缴较高的为该人员困难标识,如:某参保人既是重度残疾人也是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员,应选择代缴标准较高的重度残疾人添加为该人员困难标识。
动态管理、严进宽出原则:参保人困难群体身份被相关部门核销后,各乡镇要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里及时删除该困难群体标识,参保人从普通居民变更成困难群体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原件,如五保供养证、残疾证等,严把变更困难群体标识准入关,谁变更谁负责,杜绝随意变更困难人员标识骗取政府代缴资金的现象发生。
4.资金筹措
县财政局和人社局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困难群体人员数据编制《社保扶贫政策兜底测算表》,合理预算社保扶贫财政代缴资金,将代缴资金纳入2018年度财政预算,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舟曲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民生保障考评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乡镇政府的责任,切实履行好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等工作职责。
(二)健全机制,强化制度衔接。建立由民政、财政、社保、扶贫、残联、卫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社会保险扶贫政策顺利实施。建立健全工作绩效第三方评估机制,按照统一考核标准评估低保和扶贫工作绩效,促进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无缝衔接。
(三)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责任,加强统筹衔接,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统筹职责,认真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财政部门要合理预算安排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人社部门要切实实施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卫计部门要落实医疗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政策;扶贫办要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动态管理;残联要做好残疾人各类保障工作。
(四)强化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围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总体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人社局要加强督促检查,采取督办、绩效考核、调研督导、领导包抓等方式,确保社会保险扶贫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县人社局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