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舟曲县2018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舟曲县2018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南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舟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依据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性质、严重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大型地质灾害(Ⅱ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中型地质灾害(Ⅲ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地质灾害(Ⅳ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境内发生的灾害性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划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理的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分析、研判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2.1.1 应急工作机构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人武部副部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总指挥的舟曲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并成立由县应急办、民政、公安、经信、住建、交通、水电、农牧、林业、文广、卫计、安监、旅发、地震、电力、气象、消防、武警中队、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工作组。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相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与灾害发生地乡镇共同开展应急工作。Ⅳ级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 灾情或险情所在地乡镇应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邀请州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现场指导。
2.1.2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1.2.1 县级应急指挥部
组 长:梁建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马志文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孙志坚 县人武部副部长
组 员:尚 岩 县应急办副主任
郭永辉 县民政局局长
罗 杰 县经信局局长
薛闵建 县住建局局长
杨晓明 县交通局局长
房东明 县水电局局长
杨永良 县农牧局局长
金中山 县林业局局长
戴仁谦 县文广局局长
李晓娟 县卫计局局长
仇文林 县安监局局长
桑永杰 县旅发委主任
刘春万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延峰 县地震局局长
张晓红 县国土局副局长
王明俭 县电力公司经理
陆文铭 县气象局局长
孙建华 县消防大队队长
吴金光 县武警中队队长
景 峰 县电信局局长
罗 锐 县移动公司经理
宋 炜 县联通公司经理
2.1.2.2 乡级应急指挥部
组 长:各乡镇乡镇长
副组长:分管副乡镇长
成 员: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各村村委会主任
2.1.2.3 村级应急指挥部
由地质灾害隐患村“两委”班子成员及本村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员组成。
2.2 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应急预案分工及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处置突发事件,负责汇总、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县应急指挥部指令,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县政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软件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工作。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县应急指挥部按照灾情等级组织当地群众火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困人员。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相互协助、密切配合,开展人员财产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县卫计、食药监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或控制污染疾病的暴发或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药品等。
交通运输保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基础设施;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通讯保障:电信、移动、联通部门负责恢复被破坏的通信干线和重要通讯设施,保证地质灾害救灾通讯畅通。
电力保障:电力部门负责恢复被破坏的发、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保证灾区用电。
物资供应保障:县经信、粮食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其它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产必需品的供应。
医疗保障:县卫计局负责提供救灾所需的药品和药疗器械。
灾民安置:县民政局负责调配、发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社会治安保障:县公安局负责根据实情,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通告;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灾害监测和损失评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派出地质灾害现场工作组,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趋势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县气象、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和诱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其它:社会各界、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组织人力、物力,对灾区地质灾害救治工作实施对口支援。
2.3 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
当发生Ⅰ、Ⅱ级地质灾害时,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舟曲县自然灾害预警指挥中心,由县应急指挥部协调各成员单位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Ⅲ、Ⅳ级地质灾害时,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基础
3.1.1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负责收集整理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并对全县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县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和规定,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3.1.2 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各乡镇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协调组织县国土、住建、水电、交通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仔细排查,并在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一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防灾单位、群防人员以及出现险情时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等。
3.1.3 编制年度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的基础上,会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本地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
3.1.4 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乡镇要根据当地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到村、组和预警员,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手中。
3.1.5 值班制度
各级应急机构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电话变更,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 预报预警
3.2.1 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2.2 报灾报险
各相关单位或群测群防员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报告县国土资源局(0941-5186660)。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县国土资源局或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3.2.3 接警与处警
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进行处置,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同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相关专家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情灾情,指导事发地乡镇开展应急处置。
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3.2.4 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在第一时间发布。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等信息共享。预报预警负责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Ⅰ级、Ⅱ级或气象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乡镇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2.5 预警预防行动
县、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后,对可能发生Ⅲ级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的,要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应急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Ⅰ级时,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Ⅱ级时,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预报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各乡镇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发生漏报或误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各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群测群防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县应急指挥部应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3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乡镇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Ⅱ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在半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3.3.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灾情险情和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
4.2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Ⅳ级时,所在地乡镇立即启动本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Ⅲ级和Ⅲ级以上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州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3 指挥与协调
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 抢险救援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协调县武警中队进行支援。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受灾群众安置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县民政局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4.6 新闻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4.7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上级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 恢复重建
5.1 善后处置
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县民政、卫计局等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快速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5.2 调查和评估
I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县直相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由县政府向州政府报书面报告。
Ⅲ级和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县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县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并报县政府备案。
5.3 恢复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或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快速高效运行。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6.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加快自然灾害预警中心建设,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工作。
6.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
6.5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乡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7.2 预案培训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各乡镇、县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县应急办和州国土资源局。
8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各乡镇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编制本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