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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1207-180203-726
 信息名称  关于批转《舟曲县到户产业扶持资金投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8-08-02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制定的《舟曲县到户产业扶持资金投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舟曲县到户产业扶持资金投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完善政府组织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社与村级组织和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运作模式,引导贫困户将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和增收致富。根据《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财政支农资金在“三变”改革中入股和资产量化折股办法(试行)》、《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南州精准扶贫产业扶持到户补助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到户产业扶持资金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天津对口帮扶资金、天水援建产业帮扶资金及县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贫困户到户发展产业的资金。

第三条 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原则,要与贫困户“一户一策”产业发展计划全面对接,确保产业项目精准到户,增强贫困群众自我“造血功能”,增加贫困人口经营性收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本办法所指贫困户是指纳入国家扶贫开发子系统管理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历年动态调整时新识别、返贫、脱贫回退和自然增加的所有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按照“户申请、村核实、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程序,精准使用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根据“一户一策”项目需求,由乡镇政府根据贫困户发展需求签订种养业协议,组织贫困户自行实施的到户产业项目,通过乡镇自验和县级验收后,由乡镇政府将扶持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户。

(二)无能力发展产业、自愿入股经营主体的贫困户,按程序将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到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取得投资收益。

第五条 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的主体是贫困户,承接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第六条 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情况下,承接主体应将入股资金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方面,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分散和降低风险,确保扶持资金安全和贫困户受益。

第七条 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程序是:

(一)贫困户向村两委提出自愿以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经营主体的书面申请;

(二)村两委召开入股贫困户全体会议,共同商议制定本村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方案,并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三)乡镇政府对村两委提出的入股方案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和对经营主体、项目收益、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评估,按照公开程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党委、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审批入股方案,审批后将本乡镇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方案报县扶贫办备案;

(四)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方案确定后,乡镇政府、村两委、贫困户、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入股金额、各方权利义务等,承接经营主体向贫困户发放股权证,作为每年领取分红的凭证,记载每次分红的具体金额;

(五)乡镇政府根据签订的“四方协议”,将到户产业扶持资金支付到承接主体账户。

第八条 由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共同负责优先在本村内筛选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作为承接主体,如本村无符合条件的,可在本乡镇范围内筛选,本乡镇范围内无符合条件的,可在全县范围内筛选。筛选后交由入股贫困户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具体合作对象。

第九条 签订“四方协议”时,要注明入股金额、合作项目、收益分配、分红具体时间等并进行司法公证。承接主体每年按不低于入股资金额8%的标准向入股贫困户支付分红资金,如本年度未按“四方协议”约定支付分红资金,在向贫困户支付分红资金的同时,要向贫困户支付入股资金总额4%的违约金。如承接主体带动贫困户规模大、带动效益好、分红比例高、贫困人口收入增加明显的,参照《甘南州精准扶贫产业扶持到户补助奖励办法(试行)》进行奖励扶持。

第十条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乡镇政府、村两委、贫困户三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承接主体返还入股本金:

(一)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三)出现持续经营亏损或面临较大经营困难,无法保障贫困户收益;

(四)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的约定情形在本年度内按约定未支付分红资金及违约金,经催告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约的,在返还入股本金的同时,向贫困户支付入股本金总额20%的违约金;

(五)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股金退出后,收回的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原渠道退回乡镇政府,按规定的入股程序,重新选择合作对象。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牧局等相关涉农部门和各乡镇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到户产业扶持资金的监管,充分发挥村两委和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监督作用,坚决杜绝资金“一分了之”,杜绝到户资金用于非生产类项目,确保全部用于产业发展。要建立全过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一)县扶贫办负责产业到户项目计划的管理、入户资金、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要加强对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乡村开展入股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资金调度、划拨和财务监督;

(三)县农牧局要加强产业扶贫到户项目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指导乡镇政府对承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

(四)乡镇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同时,按季度向县扶贫办上报入股工作开展情况。

(五)项目村要建立村民监督员制度,对本村到户产业扶持项目进行监督,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村两委要深入参与项目的申报、论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产业扶贫到户资金入股的监督管理:

(一)投入承接主体的入股资金,由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村两委和贫困户代表组成的入股资金管理小组进行监督管理;

(二)承接主体每半年向股金管理小组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在保证每年不低于入股资金额8%保底收益的基础上,根据承接主体的经营状况,由乡镇政府、村两委、贫困户、承接主体共同审核商议分红资金;

(三)及时公开公示承接经营主体、合作项目、入股收益分配办法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贫困户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的风险防范:

(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牧局要加强对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工作的监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二)鼓励承接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同时,利用保险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对承接主体给予适当支持;

(三)到户产业扶持资金承接主体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县上将到户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分片包干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因思想重视不够、工作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将实行考核问效和倒查问责相结合的方式追究责任。存在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改变资金用途,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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