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舟曲县2014年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舟曲县2014年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全县2014年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工作,根据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甘财脱领办发〔2018〕57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办、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关于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7〕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坚持“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撬动金融资本的作用,通过实施扶贫小额贷款,对已脱贫但收入不稳定的贫困户给予扶贫小额贷款资金支持,持续巩固脱贫成果。
二、目标任务
在全县2014年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中筛选符合条件的作为扶持对象,提供扶贫小额贷款资金,支持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争取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贷款发放任务,确保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的好、还得上、逐步富”。
三、组织机构
为组织开展好全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成立舟曲县2014年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高金湖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识宇 县扶贫办主任
王建俊 县财政局局长
杨兴华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范克文 县信用联社理事长
成 员:薛闵建 县住建局局长
李文辉 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刘春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尕藏扎西 县税务局局长
任 军 曲瓦乡人民政府乡长
白 亮 巴藏乡人民政府乡长
尹占青 大峪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志宏 立节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亚春 憨班乡人民政府乡长
白梅花 峰迭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晓辉 坪定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 芳 江盘乡人民政府乡长
薛 渊 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虎海峰 东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宋明辉 南峪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 彪 大川镇人民政府镇长
毛张成 果耶乡人民政府乡长
朱永强 八楞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保生 武坪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舟红 插岗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永利 拱坝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玉龙 曲告纳镇人民政府镇长
白永健 博峪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主要协调解决扶贫小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有序、高效推进。
领导小组在县政府金融办下设办公室,杨兴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扶贫小额贷款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系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贷款要素
扶贫小额贷款由各乡镇指导村“两委”确定借款人、贷款需求和期限,乡镇人民政府逐村逐户进行审核汇总,向县扶贫办上报2014年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需求花名册。县扶贫办依据建档立卡数据库信息,对贷款对象进行审核认定。乡镇会同村“两委”指导农户按承贷行的要求提供必需的资料和信息,经承贷行审核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一)贷款对象。全县19个乡镇2014年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
(二)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发展家庭增收致富项目,支持借款人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及流通等创收项目,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生产加工等特色产业。
(三)贷款条件
1.申请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属于2014年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固定住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年龄和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具有生产经营和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4)个人贷款等级评级结果在一般以上;
(5)每户只能由户主(户主年龄超限,指导贫困户更换户主)代表家庭申请贷款,且贷款不得用于偿还借贷旧账,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
(6)借款人及其配偶(亲属)征信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
(7)借款人不存在犯罪、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不得办理贷款情况:
(1)借款人或家庭成员担任村干部;
(2)借款人属于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
(3)借款人或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
(4)借款人或家庭成员拥有商品住房;
(5)借款人或家庭成员开办企业、合作社;
(6)借款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
(四)承贷主体。舟曲县信用联社。
(五)贷款额度、期限。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可以申贷5万元(含)以下扶贫小额贷款。贷款期限为1—3年(最长不超过3年)。
(六)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如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在次年1月1日统一调整。
(七)贷款贴息。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其中省财政贴息50%,县财政贴息50%),贴息期限按贷款期限(最长3年)执行。
(八)贷款方式。借款人承担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承贷行为贷款发放主体,各乡镇及承贷行共同负责贷款本息收缴责任,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
(九)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承贷行要根据自身办理贷款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风险保障措施,确保贷款按期足额收回。
五、贷款流程
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承贷行共同承担扶贫小额贷款借款人审核、合同签定、发放、管理、检查、收回、档案管理等责任。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贷款需求
1.提出贷款申请。各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及村“两委”向贫困户宣传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填写《舟曲县扶贫小额贷款申请表》(附件1)。
2.村“两委”初审。对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格进行初审,汇总本村贷款需求,填写《舟曲县扶贫小额贷款需求汇总表(村级)》(附件2),报驻村帮扶工作队复审。
3.驻村帮扶工作队复审。驻村帮扶工作队根据村“两委”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格及拟发展项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负责汇总本乡镇各村“两委”及驻村帮扶工作队审核通过的借款人信息,审核借款人或家庭成员是否担任村干部等相关信息,并将借款人花名册转至承贷行查询征信,征信通过后提出本乡镇贷款需求,填写《舟曲县**乡(或镇)扶贫小额贷款需求汇总表》(附件3),报县扶贫办复核。
5.县扶贫办复核。县扶贫办负责汇总各乡镇复核通过后的贷款需求,向县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工商质监局、公安局、税务局提供复核名单,并逐户复核借款人贷款资格,填写《舟曲县扶贫小额贷款汇总表》(附件4),向承贷行提供借款人花名册,向县财政局提供复核汇总结果。
6.县财政局备案。对县扶贫办复核汇总的全县扶贫小额贷款需求进行备案。
(二)贷款发放。承贷行依据县扶贫办提供的借款人花名册,与借款人面签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三)贴息管理。贷款利息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贷款发放后由承贷行向借款人按季正常收取利息,并于每年11月17日之前汇总本年度全部贷款本息明细,代借款人向县财政局统一申请贴息补助,县财政局审核后于11月20日之前将贴息资金拨付至承贷行,承贷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补贴到借款人贷款账户。对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对违反贷款政策规定改变贷款用途的,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贷款贴息,并追缴已贴利息。
六、主体责任
全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在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村“两委”班子:是扶贫小额贷款政策宣传和意愿调查的责任主体,指导贫困户提出贷款申请,对贷款资格进行初审;负责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公示、汇总等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承贷行催收贷款本息等工作。
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扶贫小额贷款政策宣传、贷款资格复审、贷款使用效益监督等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承贷行催收贷款本息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扶贫小额贷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本乡镇贷款贫困户项目选择,对借款人贷款资格和额度进行审核;会同承贷行催收贷款本息等工作。
县扶贫办:是监督落实扶贫小额贷款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逐户审核各乡镇上报的借款人花名册及贷款需求,向县财政局提供最终审核汇总结果,向县承贷行提供审核后的借款人花名册;对贷款发放程序进行监督,对到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结果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预警。
县政府金融办:是营造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良好信用环境的责任主体,负责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协调指导,会同县扶贫办对贷款发放程序进行监督,对到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县财政局:是统筹管理贴息资金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核借款人或家庭成员是否有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对借款人花名册及贷款需求进行备案,负责贴息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县民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审核借款人是否属于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等信息。
县住建局:会同县扶贫办审核借款人或家庭成员是否有商品住房等信息。
县工商质监局:会同县扶贫办审核借款人或家庭成员是否办企业、合作社等信息。
县公安局:会同县扶贫办审核借款人或家庭成员是否拥有车辆等信息。
县税务局:会同县扶贫办根据借款人或家庭成员纳税情况,审核借款人或家庭成员是否拥有商品住房、车辆,从事办企业、合作社等信息。
承贷行:是审批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按期收回本息的责任主体,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的承办、本金回收和按流程办理发放贷款,承担扶贫小额贷款合同签定、发放、收回(或催收、诉讼)、档案管理等责任,并确保相关信息、资料、合同真实有效。
七、监督检查
各乡镇、县扶贫办、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各乡镇、相关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防止“人情贷”、“关系贷”,确保贷款发放到贫困户,真正发挥作用。各乡镇要加强对贷款户将贷款用于发展富民增收产业的监督,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不得转存、不得闲置资金,一经发现,承贷行要及时收回贷款并列入诚信记录,县财政局要中止贴息发放,协助承贷行、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追缴已贴利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扶贫小额贷款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