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舟曲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舟曲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属一类动物疫病,是国家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为了在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疫情应急处理,有效地控制、扑灭突发的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县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应急预案》、《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舟曲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人员详见附件1),统一指挥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县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2.2.1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订非洲猪瘟疫情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和完善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 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各乡镇、各单位实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评估。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作报进,与农牧、卫生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在非洲猪瘟疫情期间,配合农牧、商务等部门做好猪肉市场价格管理监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情处置、疫区安全保卫、公路载畜车辆引导检查工作,配合农牧部门处置疫情,对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县卫计局:负责做好防疫人员卫生防护等工作。
县交通局、县运管局:协助农牧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选址、相关设施建设及标牌设置和联合执法工作,必要时超限检测站提供场址协助检查。
县林业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强化野外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期间猪肉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其他县市可能对我省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全县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县工商质监局:加强市场监管,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打击制假售假等行为。
县食药监局:加强生猪产品进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猪肉产品行为,严防病死猪及其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加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县扶贫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区的扶贫开发和恢复生产工作。
其它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协助和配合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各乡镇要立相应的防制非洲猪瘟疫情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非洲猪瘟防制工作。
2.2.2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的和疫情损失评估;承担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县农牧局要密切监视国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县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舟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特别要密切监测养殖场(户)生猪健康状况,林业部门要密切监视野猪的异常死亡等情况。
3.2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舟曲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舟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上述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县政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Ⅱ级)疫情和较大(Ⅲ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天内,发生农业农村部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疫情。
4.1.2 重大(Ⅱ级)疫情
在15天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Ⅲ级)疫情
在空港进口或省际公路动物查站输入我省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我县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疫情预警,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Ⅰ级、Ⅱ级、Ⅲ级疫情预警,全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调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送检。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农牧局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后,县农牧局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乡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县农牧局和疫情发生所在地乡镇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县农牧及乡镇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县农牧局协调县林业局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农牧局与县林业局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州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牧局向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生猪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县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物资保障
县农牧局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储备好消毒设备,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药械等防控工作所需物品。同时,报请县政府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县农牧局要定期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根据防控工作实际,制定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6.5 人员保障
舟曲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处理专家组(具体人员详见附件2),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行政、技术措施和决策的建议。扑灭疫情所需的其他人员将由指挥部统一抽调,被抽调人员的单位和被抽调人员要无条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
6.6 宣传教育
县农牧和各乡镇要加强非洲猪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利用广播、影视、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附则
7.1 本预案有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舟曲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人员名单
2.舟曲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应急技术组人员名单
舟曲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人员名单
指 挥 长:邓贵忠 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杨永良 县农牧局局长
成 员:冯晓宏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闫朝辉 县发改局局长
王建俊 县财政局局长
刘春万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晓明 县交通局局长
金中山 县林业局局长
李晓娟 县卫计局局长
周识宇 县扶贫办主任
康卫民 县食药监局局长
李文辉 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李承平 县商务局局长
桑永红 县科技局局长
张喜林 县运管局局长
贾仁生 县动物疫控中心主任
孙甲申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任 军 曲瓦乡乡长
白 亮 巴藏乡乡长
尹占青 大峪乡乡长
刘志宏 立节镇镇长
杨亚春 憨班乡乡长
白梅花 峰迭镇镇长
郭晓辉 坪定乡乡长
李 芳 江盘乡乡长
薛 渊 城关镇镇长
虎海峰 东山镇镇长
宋明辉 南峪乡乡长
黄 彪 大川镇镇长
毛张成 果耶乡乡长
朱永强 八楞乡乡长
王保生 武坪乡乡长
张舟红 插岗乡乡长
杨永利 拱坝乡乡长
杨玉龙 曲告纳镇镇长
白永健 博峪镇镇长
舟曲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应急技术组成员名
组 长:贾仁生 县动物疫控中心主任
组 员:张林海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师
杨佛恩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师
房缠军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师
房建林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师
谈 鹏 县动物疫控中心兽医师
谈英甲 县动物疫控中心兽医师
王英姿 县动物疫控中心畜牧师
王进华 县动物疫控中心兽医师
高学文 县动物疫控中心兽医师
陈国梁 县动物疫控中心助理兽医师
房双星 曲瓦乡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李彦林 巴藏乡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杨海龙 大峪乡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杨丙午 立节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鲁建军 憨班乡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韩旭明 峰迭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杨永红 坪定乡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张李平 城关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康卫青 江盘乡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仇璋明 东山镇弓子石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谢平安 东山镇中牌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杨路桥 南峪乡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尚亚平 大川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杨建军 八椤乡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袁建军 果耶乡三角坪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钟六军 果耶乡池干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杨明昌 曲告纳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张羊代 拱坝乡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郭当周 插岗乡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马建龙 武坪乡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
杨亮明 博峪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