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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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qxrmzf/2021-00226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舟曲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1-06-11  失效日期 
 文  号  舟政知〔2021〕21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舟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舟曲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舟曲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

2021年610

(本文有删减) 

 

舟曲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地震预案体系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地震灾害分级

1.7 舟曲县历年地震灾情及其震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2.4 应急资源概况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3.2 震情速报

3.3 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先期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指挥平台保障

5.4 物资与资金保障

5.5 避难场所保障

5.6 基础设施保障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7.3 相邻县(市)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8 附则

8.1 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8.4 人员密集场所的界定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坚持党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高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地震预案体系

舟曲县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从上到下依次为:《舟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舟曲县地震应急预案》、舟曲县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乡镇《地震应急预案》、省属驻舟曲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及重点企业《地震应急预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求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境内及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地企之间的协调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6 地震灾害分级

按影响范围和程度,将地震灾害划分为一般地震灾害Ⅳ级、较大地震灾害(III级)、重大地震灾害(II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4个等级,具体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时,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时,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时,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7 舟曲县历年地震灾情及其震情

1.7.1 基本情况

舟曲县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四川盆地和陕甘川交界处,岷山山系呈东南一西北走向贯穿全竟,属于南北地震带。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海拔高度在1173米——4504米之间,山大沟深,地形破碎,山高谷深石头多,是典型的高山峡谷区。气候属暖温带大陆性气候,垂直变化明显,“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的气候特征十分明显,年平均气温12.70C,极端最高气温38. 500C,极端最低气温10.200C,全年无霜期平均为223天。年日照时数为1842小时,年降水量400800毫米。降水呈地带性,高山降水比较充足,随海拔的下降降水量还渐降低。

1.7.2 地震震情

根据历史记载,自1925年以来,我县发生1.3以上地震11次,其中1925年舟曲县发生里氏6.5级地震;1996年7月1日,舟曲发生里氏3.5级地震,县城震感比较强烈;2000年5月8日,舟曲发生里氏4.0级地震,震感强烈;2008年5月1日14点发生里氏1.8级地震,5月2日03点发生1.9级地震,5月11日06时发生1.8级地震。2010年8月1日舟曲发生里氏1.7级地震。2010年8月7日20时发生1.9级地震。2013年10月20日发生3.0级地震。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舟曲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武部部长、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见附件1附件2),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加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地震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和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见附件3)。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舟曲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应急抢险救援发生地组建县乡联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人员由县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等组成,依照现场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2.2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全县各乡镇成立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发生乡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在抢险救援现场组建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

2.3 专家组

县地震局组建地质灾害防范、应急抢险、应急救援专家组,与地震灾害科研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为地震应急抢险救援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专家组人员组成及更新情况及时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组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地震现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震后预警,趋势研判工作。县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3.2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农村地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尽快核实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州地震局,同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将结果报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政府统一汇总后报州政府。

发现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地震发生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县政府外事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文体广电与旅游局,接到报告的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达到一般地震灾害分级标准,没有人员伤亡)、III级(达到一般地震灾害分级标准,10人以下人员伤亡)、II级(对应较大地震灾害)、I级(对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

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达到启动IV级响应条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的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动与灾区乡镇衔接,掌握抗震救灾动态,协调解决本系统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委派专人赴灾害现场指导本系统抗震救灾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达到启动III级响应条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的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宣布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命令和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单位名单,明确各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具体工作任务。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动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乡镇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州、县联合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4.2.3 II级响应

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的建议,依次请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县长批准启动II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宣布II级应急响应命令和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命令,明确各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具体工作任务。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动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根据现场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和州、县两级应急救援资源具体情况,协调请示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动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支援抗震救灾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成立县联合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4.2.4 I级响应

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迅速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步启动I级应急响应,成立州、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筹调动州、县两级抗震救灾资源,统一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省级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省、州、县联合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同时引起山洪、泥石流、火灾、大范围交通中断、大面积停电等严重次生灾害、事故,需要分头紧急处置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请示县委、县政府批准启动《舟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相应各专项预案随之启动。

地震发生在邻边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4.3.1 搜救人员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同时组织协调各方救援力量,根据救援需要调配应急抢险救援装备物资,赶赴灾区开展救援

4.3.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县卫健局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组织专业力量及时开展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对灾区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县民政局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抗震救灾现场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

4.3.3 安置受灾群众

依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救灾需要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受灾村镇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县消防救援队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救灾物资的发放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老、幼、病、残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县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县教育局负责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3.4 抢修基础设施

依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县交通运输局、公路段负责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输力量,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县工信局、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4.3.5 加强现场监测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州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台站、强震台站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发布地震灾区专题气象预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3.6 防御次生灾害

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次生灾害,严防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县水务局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实施应急除险,必要时组织涉险地区人员转移。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3.7 维护社会治安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委网信办及武警舟曲中队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机要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8 开展社会动员

县民政局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请示政府批准,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乡镇,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方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3.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县政府外事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妥善安置在受灾地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协调配合国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

4.3.10 信息发布

抗震救灾信息报请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依法适时组织抗震救灾工作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注。

4.3.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省、州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4 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的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和供水设施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保障措施

5.1 先期保障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县抗震指挥部应急响应级别,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做好先期保障工作

1)必要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出动航空救援力量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县地震局会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灾区航空影像资料获取并快速传送至现场指挥部。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区乡镇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直升机临时起降点的清理、电力保障、通讯保障,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直升机起降点或开辟新的起降点。

3)县工信局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损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5.2 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救援队伍、地震救援专业队伍、应急突击队伍(军队、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等地震灾害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日常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组建抢险抢修队伍;乡镇政府要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展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5.3 指挥平台保障

县地震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网络信息、大数据等技术,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和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为指挥部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5.4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发改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5.5 避难场所保障

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施设备。

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5.6 基础设施保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救援现场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播覆盖网,建立完善县级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相关信息。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省州相关部门加强公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的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县政府按照省、州政府决策部署,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县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政府所在地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汇报州地震局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政府督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县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地震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视情况组织核实并密切跟踪地震谣传事件发展变化。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做好舆情引导,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县委、县政府。

7.3 邻县(市)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地震发生在我县相邻地区,但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工作。

8 附则

8.1 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甘肃省防灾减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预案编制和报备。各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备案。县直各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地震局备案。

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就抢救压埋人员、紧急医疗救护、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报送灾情信息等制定地震应急方案,报乡镇政府备案。

8.2.2 预案培训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人员进行预案的学习培训。在政府门网站予以公开,在各类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中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培训本预案,提升县乡应急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和全社会应对地震灾害自救互救能力。

8.2.3 应急演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级层面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演练,组建演练专家评估,对演练筹备、演练过程进行全程跟踪评估,编制演练评估报告。县财政将地震部门地震应急演练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演练计划安排及时予以拨付。

8.2.4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地震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人员密集场所的界定

人员密集场所包括

(一)宾馆、饭店等旅馆;

(二)餐饮场所;

(三)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

(四)体育场馆;

(五)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览厅;

(六)金融机构交易场所;

(七)影剧院、礼堂、影视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八)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

(九)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十)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十一)客运车站、候车大厅

(十二)人员密集的办公楼、写字楼、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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