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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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qxrmzf/2023-00005
 信息名称  舟曲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公开日期  2023-02-08  失效日期 
 文  号  舟政知〔2023〕1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舟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舟曲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舟曲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舟曲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对舟曲县经济建设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勘查开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省规》)、《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州规》)《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甘资矿保发〔2020〕3号)、《舟曲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舟曲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经济发展实际,制定《舟曲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适用范围是舟曲县所辖行政区域,是舟曲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符合本《规划》,相关规划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目标年为2025年,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一、矿产资源概况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一)矿产资源现状

舟曲县位于甘肃省南部,甘南藏族自治州东南部,国土总面积3015平方千米,其中耕地41.82万亩,林地328.67万亩,草地64.4万亩,湿地0.42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75万亩,交通运输用地1.65万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58万亩。全县辖15镇4乡5个社区208个行政村403个自然村528个村民小组,常住总人口12.5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8.53万人,藏族人口4.31万人,分别占常住人口的68.2%、34.4%。舟曲县水能、文化旅游等资源丰富,是甘南州重要的民族文化旅游区,现已形成以旅游、山野珍品等为主的经济体系

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2020年,舟曲县有探矿权16宗,其中金矿12宗铜矿1宗铁矿1宗铅矿2宗普查10宗详查6宗。全县发现并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煤、铁、钒、铜、汞、砷、金矿泉水8种,探明资源量172千吨2400千吨863吨4436吨309吨29.67吨10167千克矿泉水186立方米/日有采矿权5宗其中煤矿1宗铁矿1宗金矿2宗砖瓦用粘土矿1宗已开发利用的矿产有煤、铁、铜、铅、金砖瓦用粘土等6种矿业从业人员较少,产生的经济效益较低。

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舟曲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颁布实施以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方面严格落实规划指标,基本完成了规划目标任务对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十三五”期间,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以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退出为重点,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巡查,针对性地开展了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生产、储量动态监测、绿色矿山建设、开采信息公示、矿山复工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排查等工作,全县矿产资源秩序良好,矿山安全形势稳定。

1.地质调查评价与矿产勘查大力推进

规划目标中的基础地质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见专栏一。

专栏一 基础地质调查评价规划表

项目类别

项目

数量

图幅数

面积

平方千米

完成情况(平方千米

属性

1∶5万区域地质调查

1

3

1267

820

预期性

舟曲县生态环境地质调查

1

/

3009

3009

2.矿业秩序明显好转

持续开展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和勘查开发利用秩序。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保证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和勘查开发利用行为规范有序运行,切实推动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和勘查开发利用秩序明显好转。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总体要求得到落实

全县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制度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监测网点建设、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以及土地复垦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全面提高,恢复治理水平显著增强,极大的改善了矿区生态环境,促进了矿业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高效统一,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全县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累计治理面积455.97公顷。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改善了矿区生态环境。另外,全县对国道、省道两侧可视区、城区等规划的重点整治区,都积极开展了地质环境整治工作。

4.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大幅提升

舟曲县积极推进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矿业权市场建设等,全县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有偿出让和处置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采矿权的取得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所有新立采矿权一律在舟曲县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矿业权有形市场体系初步建成有效维护了矿山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了矿山周边生态环境。

二、形势与要求

坚持绿色矿业发展理念,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加快地质工作转型升级,坚持走生态优先、勘查开发一体化道路,巩固和发展取得的成果,构建资源保障新机制,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形势与机遇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舟曲县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

1.面临形势舟曲县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国家主体生态功能区矿业开发步伐进展缓慢,矿产资源供需形势较为严峻,多数矿山处于停采状态,铁、铜未开发利用,砂石粘土开发程度低,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2.发展机遇。根据《舟曲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部署,传统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交通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为砂石土等非金属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新的机遇。

(二)矿产资源开发与矿业发展要求

1.推进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高质量发展,稳定矿产资源的保障和供给能力,增强矿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2.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行绿色勘查、开采手段和方法,促进矿业和谐发展。

3.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持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4.转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方式,积极引导市场资源投入。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国家生态安全、能源资源安全两个大局,落实新时期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发展壮大“两大生态产业”为重点,统筹绿色发展和长治久安,筑牢长江上游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机制,优化勘查开发保护布局,推进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更加注重固强补弱,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调控、保障供应。强化资源总量管理,加强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优化和稳定矿产资源产业链、供应链,提高矿产资源供给质量,完善矿产储备体系,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行动、攻坚克难,全力以赴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建立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坚持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强化矿业科技创新,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三)坚持优化布局、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资源环境保护、城镇体系建设相协调,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形成协调有序的规模化、集中化资源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坚持创新驱动、深入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矿业转型发展,全面贯彻创新理念,推动矿产资源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培育高新产业,推动长产业链、高附加值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全面提高资源可供能力和保障程度,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优化产业结构,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实现矿业转型升级,推进矿业经济发展。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使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明显改善。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宏观管理能力,不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体系。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2025年目标

加大矿产勘查力度,提高矿产资源勘查程度,增加资源储量,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以优势和紧缺矿种为主,加大重点勘查区找矿力度,大力开展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规范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1.矿产资源勘查

全面落实和推进上级规划的勘查目标,积极争取地质勘查基金投资,规范引导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投入,加大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力度,力争找矿取得新突破,助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全县固体矿产开采矿石总量达到31万吨,矿业总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延长矿产品产业链,大力发展深加工产业和高科技产品,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专栏二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主要指标

类别

指标

2025

属性

矿业经济发展

矿业产值(万元)

1000

预期性

开发利用与保护

开采总量(万吨)

31

金(矿石 万吨)

1.00

矿泉水(水 万立方米/年)

3

建筑用砂(矿石 万吨)

15.00

矿山总数(个)

9

约束性

砂石土矿山数量(个)

4

大中型矿山比例(%

25

3.绿色矿业发展

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绿色升级改造,逐步达标。矿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自然生态和谐共生。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完善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开展重点矿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评价体系。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完善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新建和生产矿山必须编制并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着力改善矿山地质环境,使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毁损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监测网和空间数据库系统。

(三)2035年展望

继续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主要矿产资源储量有所增加,持续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控和改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效果,集中度、规模效益和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矿业企业走上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绿色发展道路,绿色矿山比例大幅度提高。形成健全的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建成覆盖全县主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重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全部得到整治,综合治理率与土地复垦面积显著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更趋完善,规划目标和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第三章  规划布局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根据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结合舟曲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现状以及市场需求,制定矿产勘查开发调控方向和政策。

(一)逐步推进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加强金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分析矿产资源赋存条件,提高地质认知水平,加大勘查靶区圈定力度,储备一批资源储量丰富的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

(二)加强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落实州级规划,依托甘肃省舟曲县巴藏镇葱地山饮用天然矿泉水项目,进一步加大勘查力度,增加资源量,实现找矿突破,科学确定开采总量与准入条件,引导资源合理开发,明确发展导向,开拓经济发展新方向,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发展。

(三)促进砂石土资源规模化发展。构建区域联动、供需平衡、绿色环保、集约发展的砂石土资源开发格局,确保砂石土矿山开采不留残山残坡,引导已有矿山升级改造,提升优质砂石供给能力,鼓励建筑石料生产线改造提升,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二、严守自然生态安全底线

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管控措施,衔接落实区域“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禁止开采砂金、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种。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树立绿色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统筹处理好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三、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严格落实和科学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加强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细化上级规划提出的管控要求。

(一)勘查开采规划区块

1.勘查规划区块

舟曲县生态和地质环境脆弱,自然恢复能力差,治理难度大,未设置勘查规划区块

规划期内已设矿业权深部勘查需要设置探矿权且同一主体的项目视同符合规划;鼓励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不新设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促进已有勘查成果转化,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提高地质勘查力度,完善勘查区块动态管理机制。

2.开采规划区块

综合矿产资源赋存特征、资源储量规模、开发利用现状、经济技术条件和市场需求,落实州级开采规划区块1个,为甘肃省舟曲县巴藏镇葱地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厂。

县级设置开采规划区块2个,为舟曲县各皂坝砂石料厂、舟曲县城关镇鹿川砂石料厂

 

专栏三  开采规划区块

名称

开采主矿种

面积(平方千米

资源量单位

查明资源量

甘肃省舟曲县巴藏镇葱地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矿泉水

1.38

允许开采量(立方米/日)

190

舟曲县各皂坝砂石料厂

建筑用石料

0.035

万立方米

14

舟曲县城关镇鹿川砂石料厂

建筑用石料

0.17

万立方米

24

采矿权设置区划必须符合规划分区管理要求,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一个主体。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加强开采规划区块对采矿权投放的引导,完善开采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

3.集中开采区

集中开采区划定划定建筑用石料集中开采区1个:舟曲县立节花年沟采石场,目前区内已设采矿区0个,拟设新采矿区1个,最低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

专栏四  集中开采区

名称

开采主矿种

面积(平方千米

已设采矿权数量

拟设采矿权数量

区内开采规模(万吨/年)

舟曲县立节花年沟建筑用石料集中开采区

建筑用石料

0.24

0

1

10

管控条件:为促进砂石规模集约开发,在砂石土资源分布相对集中、开采条件较好、对城市或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区域,提高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再设置小型砂石土矿。区内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强政策引导,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必要的用地需求。发挥产业聚集效应,发展规模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技术含量高。在资源配置和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营造良好的开发环境。

集中开采区按照“在集中开采区内聚集”原则,积极引导,合理设置,实行资源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推行规模化开发模式。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护生态环境,淘汰工艺落后的矿山企业,对已设置不合理采矿权,采用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等方式进行调整、整合、关闭。做好砂石土矿山管理工作严格砂石土矿山安全管理,把矿山建设全部纳入资源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矿业权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加强矿山执法力度,维护矿山秩序。开展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提升开发管理水平。砂石土矿产实行资源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新设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淘汰工艺落后,产能低的矿山企业,对已设置不合理采矿权,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等方式进行调整、整合。集中开采区的砂石粘土矿产可满足规划期内建设使用,不再设置备选开采区。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调控矿山数量:规划到2025年,矿山总数控制在9以内,砂石土矿山数量控制在4个以内。

砂石土矿山开发总量调控:2025年,全县建筑用石料矿山开采总量不低于30万吨。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最低规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立采矿权。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不含)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不含)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年产5万立方米以下建筑用石材矿、6万吨以下建筑用砂矿、6万吨以下砖瓦用粘土矿

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矿山规模结构,推动矿产资源向具有产业链优势的重点骨干企业聚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逐步向“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的发展模式迈进,现有砂石矿山加强资源整合、提升生产规模,逐步达到大中型规模。

三、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开采规模准入: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低于本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开发利用水平准入:新建开发项目应选择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较小的先进设备、技术和工艺,禁止采用国家明文规定不得采用的限制类、淘汰类技术和设备;“三率”指标符合开发利用方案;对共伴生矿产有综合开发利用方案或保护措施;具备与矿山开采规模配套的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

绿色矿山准入: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要求。

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准入矿山企业及时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主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并按要求计提恢复治理基金。

四、强化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将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开展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集中整治。严格露天矿山开发管控,引导矿山规模集中规范开采,探索建立地方管控整治露天矿山的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矿山企业进行整顿和管理,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执法管理体系建设,强化重点环节监管,构建覆盖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开发运营、闭坑修复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对浪费资源问题突出、破坏生态环境、无证或越界开采、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引导形成从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加强储量动态监督管控。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储量动态监测成果,全面核实资源储量,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企业,督促区级发证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及时履行储量评审备案。严格执行矿山储量监测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督促矿山企业高效利用矿产资源。


第五章  推动矿业绿色发展

一、全力推动矿业绿色发展

(一)推进绿色勘查

加强创新驱动、科技研究和管理创新,加强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着力推进将绿色勘查理念贯穿于地勘项目设计、实施、验收全过程。大力研究推广遥感、物探结合浅钻、非常规地球化学勘查等绿色勘查技术,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和破坏。总结绿色勘查实施成就及经验。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绿色勘查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促进地质勘查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结合矿山实际,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期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绿色升级改造,逐步达标,在矿业权延续审批中明确矿业权人落实绿色矿山的建设要求,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矿产资源日常监管体系。

(三)构建矿业绿色发展激励约束机制

加大绿色矿业政策支持力度,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用地指标、各类财政资金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支持绿色矿山企业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合同管理,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要求。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措施,激发矿山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落实矿山生态保护主体责任

坚持以安全稳定发展为重点,生态优先,严守红线底线。紧紧围绕“蓝天、碧水、净土”保护、治理和修复措施落实,严格推进“三线一单”管控,全面做好各类生态环境问题自查整改。加强矿业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确保舟曲县矿业和谐发展。

(二)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督管理

构建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坚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目标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系统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手段,结合实地核查,进一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情况的执法检查。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跟踪评估基金的建立、提取、使用、公示情况。

1.新建矿山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禁止新设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性影响的采矿权。新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恢复治理方案》由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义务。

2.生产矿山

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从事采掘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生产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规范矿业活动,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时序,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及时恢复治理。

3.历史遗留矿山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查清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底数,科学制定修复计划,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工作。

(三)推进历史遗留矿区生态修复

坚持“科学治理、综合施策”。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情况摸底,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工作。坚持“谁修复、谁受益”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矿山生态修复,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全面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四)完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激励惩戒措施

建立矿山生态保护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执行矿山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对不履行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的矿山进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将该矿山企业政府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对造成矿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

在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指导下,充分发挥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全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确保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协调。全县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在目标指标、重点布局和政策措施等方面,以本规划为基准,保持一致。

二、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全面加强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报道,增强舆论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完善规划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项目公示,监理部门联合督查制度,加强督导考核,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矿产资源管理考核、自然资源督察、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加强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的调查、统计和分析,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为规划管理决策、调整与修订提供基础信息与依据。按照“谁调整、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全县规划调整,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严格论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规划数据库调整要和规划实施监测与评估工作紧密结合,实行集中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调整完善一次。每年1月底前,可根据上一年度地质找矿新发现和当年矿业权出让计划,对确需新增或调整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集中调整,并纳入规划数据库。

四、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立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一数据库,将县级规划编制、实施、评估、调整等纳入全省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与实施评估信息系统,加快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加强数据可视化分析和深度挖掘,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调整等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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