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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民留言办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8-03-20 00:00:00 来源: 政府办 作者: 点击:

为认真做好网民在舟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栏目给县政府领导的留言、咨询、建议意见、投诉(以下简称网民留言) 等的办理工作,建立通畅的“网民留言办理渠道”,提高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县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舟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办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4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qxzfxxb@163.com;

(二)拨打联系电话:0941—5122405,提出修稿意见。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舟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民留言办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做好网民在舟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栏目给县政府领导的留言、咨询、建议意见、投诉(以下简称网民留言) 等的办理工作,建立通畅的“网民留言办理渠道”,提高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办理原则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必须坚持围绕大局、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视民意、服务群众的原则,坚持分类转办、属地办理、适时督办和及时反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吸纳群众建议,掌握预警信息,处理苗头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回应百姓诉求,解决民生问题; 疏解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解民之忧,取信于民。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最终得以圆满解决,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良好的人民政府形象。

三、工作任务

通过办理网民在舟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留言,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工作职责
  明确舟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民留言办理责任部门(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是认真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保障和前提。网民留言办理要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系统有序的工作机制。

1.县政府是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总枢纽,负责汇总、协调与监督各类事件的办理与运转;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网民留言的收集、转办、督办、回复、反馈和宣传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分工督促和逾期催办等制度。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是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网民留言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置与结果上报。
  五、工作流程
  1.收集梳理。舟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网民留言由县政府信息办负责收集,原则上一日一收集。对收集的网民留言梳理筛选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建册登记和分类转办。
  2.分类办理。县政府信息办对收集到的信息,根据内容、性质、急缓程度等进行分类办理。一般性或政策咨询方面的普通留言信息,呈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阅批后,由县政府信息办于一个工作日内转有关乡镇或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办理;重大工作、政策性的意见、建议和需县政府领导参考阅处的重要留言信息,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阅批后呈县政府相关领导阅批。经县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由县政府信息办按领导的指示意见于一个工作日内转有关乡镇政府或县直相关部门办理。
  3.办理制度。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和逾期催办制度。反映事由相对简单的一般网民留言,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反映问题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的网民留言,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适时报告工作进度;问题特别复杂未按期办结或逾期未办理的,由县政府信息办将情况反馈县政府督查室按督办程序进行督促办理。网民留言办理时限从交办之日起计算。网民留言办理结果,由办理单位书面上报县政府办公室。

4.办理要求。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网民个人和不宜公开的信息。网民留言答复意见要遵循事实明确、表述清晰、有理有据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网民留言承办单位答复意见答非所问、敷衍塞责的,县政府办公室可退回承办单位责其重新办理。

5.回复反馈。对拟办理的网民留言,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县政府信息办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及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的办理结果,于二个工作日内向网民回复。县政府领导有批示的,办理结果同时由对口秘书向县政府领导汇报。

6.档案留存。对拟办信息、领导批示、转(督)办存根、办理结果等由县政府信息办进行归档保存。
  六、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办理通知后,要在第一时间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调查与处置,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作出书面报告。逾期未办结或严重拖缓办结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实事求是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

九、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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